第130章 法院用工荒:招聘8名书记员,不到半年仅剩2人。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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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贵州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的思考
员额制法官裁判案件,离不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协作配合。随着案件量的不断攀升,如果没有足够的书记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事务,员额制法官和法官助理都将不堪重负。在现有政法专项编制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,贵州各基层法院都聘用了相当数量的书记员,而这些聘用的书记员“常来常走”,极不稳定。建立一支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,是做好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。
一、建立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必要性
(一)巩固员额制法官改革成果的需要。2016年,贵州省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,计划按照员额制法官+法官助理+书记员的模式,三类人员1:1:1的比例建立新型审判团队,并分别实行单独序列管理。如今,员额制法官改革已经到位,而与之配套的法官助理、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尚未建立,使员额制法官改革能量未能充分释放,改革效果打了折扣。仅凭员额制法官单独序列管理一枝独秀,法院整体司法体制改革将可能因为独木难支而功亏一篑。
(二)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的需要。受政法专项编制数的限制,案多人少问题普遍存在。首先,案件量大幅上升。2013年至2017年,贵州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82.54万件,结案179.38万件,同比上升77.88%和75.46%,比全国法院增幅分别多19.28、19.86个百分点。其次,案件辅助事务大量增加。案件量增加,审判辅助事务也必然相应增加,如送达、填发法律文书、庭审记录、文书校对、卷宗装订、对外委托评估鉴定、案件排期、庭前会议、组织调解、起草法律文书、卷宗归档等工作。为满足建立大数据的需要,除传统的纸质卷宗外,还新增加了网上案件信息录入、庭审录音录像、卷宗扫描、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。第三,行政事务繁杂,耗费大量的司法辅助资源。党风廉政建设、政治理论教育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都是必须完成的任务。审务监督、审判管理、对外协调、改革调研宣传、人事管理、物资采购、财务管理等工作必不可少。另外,与审判执行工作无关的各种行政事务,基层法院也不得不安排人员去做。无论内设机构如何合并、精简,这些工作都必须做,而且必须做好。“麻雀虽小肝胆俱全”,小法院比大法院更显人员紧缺。
在上述情况下,不得不采取聘用的方式来解决书记员告缺的问题。有的法院只有40多个政法专项编制,除去员额制法官、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后,能够作为书记员使用的屈指可数。有的法院2名员额制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,员额制法官兼干了较多的书记员工作,审判辅助事务缠身,难以从中解脱出来专门负责公正裁判。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不清,分工不明,严重影响工作质效。
(三)提高书记员队伍业务技能的需要。书记员工作与案件质量息息相关,书记员记录是案件质量的载体。庭审记录凭借其双方认可、不可篡改的优势,一直是反映庭审现场情况最重要的形式,即使庭审录音录像也只是作为其补充。庭审记录的内容还直接影响案件最终判决结果,也是错案认定的重要依据。书记员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庭审记录,这也是书记员与法官助理、司法行政人员最本质的区别。
庭审记录与会议记录不同。它不仅要求书记员具有快速记录的能力,记录下庭审中的真实情况,包括说话人的神情语气、现场秩序等,而且要求书记员具备优秀综合能力,能够对当事人冗长啰嗦的发言进行快速分析,准确理解当事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,并迅速捕捉到判案的关键信息。从审判实践看,一名书记员从初次任职到能够满足庭审记录的需要,至少要经过1年... -->>
对贵州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的思考
员额制法官裁判案件,离不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协作配合。随着案件量的不断攀升,如果没有足够的书记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事务,员额制法官和法官助理都将不堪重负。在现有政法专项编制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,贵州各基层法院都聘用了相当数量的书记员,而这些聘用的书记员“常来常走”,极不稳定。建立一支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,是做好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。
一、建立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必要性
(一)巩固员额制法官改革成果的需要。2016年,贵州省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,计划按照员额制法官+法官助理+书记员的模式,三类人员1:1:1的比例建立新型审判团队,并分别实行单独序列管理。如今,员额制法官改革已经到位,而与之配套的法官助理、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尚未建立,使员额制法官改革能量未能充分释放,改革效果打了折扣。仅凭员额制法官单独序列管理一枝独秀,法院整体司法体制改革将可能因为独木难支而功亏一篑。
(二)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的需要。受政法专项编制数的限制,案多人少问题普遍存在。首先,案件量大幅上升。2013年至2017年,贵州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82.54万件,结案179.38万件,同比上升77.88%和75.46%,比全国法院增幅分别多19.28、19.86个百分点。其次,案件辅助事务大量增加。案件量增加,审判辅助事务也必然相应增加,如送达、填发法律文书、庭审记录、文书校对、卷宗装订、对外委托评估鉴定、案件排期、庭前会议、组织调解、起草法律文书、卷宗归档等工作。为满足建立大数据的需要,除传统的纸质卷宗外,还新增加了网上案件信息录入、庭审录音录像、卷宗扫描、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。第三,行政事务繁杂,耗费大量的司法辅助资源。党风廉政建设、政治理论教育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都是必须完成的任务。审务监督、审判管理、对外协调、改革调研宣传、人事管理、物资采购、财务管理等工作必不可少。另外,与审判执行工作无关的各种行政事务,基层法院也不得不安排人员去做。无论内设机构如何合并、精简,这些工作都必须做,而且必须做好。“麻雀虽小肝胆俱全”,小法院比大法院更显人员紧缺。
在上述情况下,不得不采取聘用的方式来解决书记员告缺的问题。有的法院只有40多个政法专项编制,除去员额制法官、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后,能够作为书记员使用的屈指可数。有的法院2名员额制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,员额制法官兼干了较多的书记员工作,审判辅助事务缠身,难以从中解脱出来专门负责公正裁判。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不清,分工不明,严重影响工作质效。
(三)提高书记员队伍业务技能的需要。书记员工作与案件质量息息相关,书记员记录是案件质量的载体。庭审记录凭借其双方认可、不可篡改的优势,一直是反映庭审现场情况最重要的形式,即使庭审录音录像也只是作为其补充。庭审记录的内容还直接影响案件最终判决结果,也是错案认定的重要依据。书记员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庭审记录,这也是书记员与法官助理、司法行政人员最本质的区别。
庭审记录与会议记录不同。它不仅要求书记员具有快速记录的能力,记录下庭审中的真实情况,包括说话人的神情语气、现场秩序等,而且要求书记员具备优秀综合能力,能够对当事人冗长啰嗦的发言进行快速分析,准确理解当事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,并迅速捕捉到判案的关键信息。从审判实践看,一名书记员从初次任职到能够满足庭审记录的需要,至少要经过1年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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