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0章 法官退休当律师,退休工资必须放弃吗?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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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法官朋友,到了退休年限,想圆一下律师梦,搞二次就业。
法官当律师这事儿,上面出台不少文件,有些规定还是要遵守的,否则辛苦取得的律师证就可能面临被注销。
执业有风险,入坑需谨慎。
二
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、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》,司发通〔2021〕61号文件规定:
一、法院离任(开除、辞职、退休)人员在离任后2年内,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,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。
二、被开除公职的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在律所从事任何工作。
三、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领导班子成员,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,四级高级法助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辅人员在离职3年内。
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2年内,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的律所干律师或担任法顾、行政人员等。
(法官分为十二级:首席大法官、一级大法官、二级大法官、一级高级法官、二级高级法官、三级高级法官、四级高级法官、一级法官、二级法官、三级法官、四级法官、五级法官)。
四、法官拟在离任后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顾、行政人员的,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法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,签署承诺书。
五、法院离任人员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,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况,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。
律协应当严格审核,就存在不宜干律师的情形征求法院意见,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。
司法局在办理离任法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,应严格把关,对不符条件的不予核准执业。
六、法院退休人员干律师或担任律所“法律顾问”、行政人员的,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中组发〔2013〕18号文件规定,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,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。
三
中组部中组发〔2013〕18号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第四条规定:
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应当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,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,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。
不得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;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,也不得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。
四
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、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》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,律工组〔2021〕19号文件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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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法官朋友,到了退休年限,想圆一下律师梦,搞二次就业。
法官当律师这事儿,上面出台不少文件,有些规定还是要遵守的,否则辛苦取得的律师证就可能面临被注销。
执业有风险,入坑需谨慎。
二
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、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》,司发通〔2021〕61号文件规定:
一、法院离任(开除、辞职、退休)人员在离任后2年内,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,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。
二、被开除公职的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在律所从事任何工作。
三、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领导班子成员,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,四级高级法助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辅人员在离职3年内。
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2年内,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的律所干律师或担任法顾、行政人员等。
(法官分为十二级:首席大法官、一级大法官、二级大法官、一级高级法官、二级高级法官、三级高级法官、四级高级法官、一级法官、二级法官、三级法官、四级法官、五级法官)。
四、法官拟在离任后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顾、行政人员的,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法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,签署承诺书。
五、法院离任人员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,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况,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。
律协应当严格审核,就存在不宜干律师的情形征求法院意见,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。
司法局在办理离任法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,应严格把关,对不符条件的不予核准执业。
六、法院退休人员干律师或担任律所“法律顾问”、行政人员的,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中组发〔2013〕18号文件规定,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,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。
三
中组部中组发〔2013〕18号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第四条规定:
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应当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,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,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。
不得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;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,也不得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。
四
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、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》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,律工组〔2021〕19号文件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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