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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对抗法俄之结盟,法国在陆上直接面对德意,在海上则又要与意奥周旋,此时要分身对付我国,则必定力不从心。英国虽称霸全球,但其本土且在欧洲,如今德国大造舰队,直接威胁英国本土,英国海军必然要首先应付德国舰队,却没有充足力量开赴远东专门对付我国。且英国与法俄间又各有嫌隙,英法在瓜分非洲问题上争执不下,英俄在伊朗等地各有主张,几乎酿成战事,就在此时,德国又来插手,英法自顾不暇,又怎能真正支援俄国对我作战。我国如今要的只是收复有《尼布楚条约》所定的被占国土,并非要与英法称霸世界,德国才是英法之最大敌人,徒费气力去帮助俄国取得在远东的霸权,对英法来说又有何好处?话虽如此,列强总爱趁火打劫,总归是不得不防,如今全国各地可战之兵多往中俄边境集结,惟西南之军不可东,西南军区所辖之地与英之印度、法之越南接壤,届时战事一启,英法恐怕要借机在边境上生些事,好占些便宜。如今上将聂士成驻守西南军区,须命他早做打算,届时妥善处置才是。”
众人皆言确是如此,于是拟了电文,派一侍从军官直接到隔壁去发给西南军区司令聂士成。
会议继续,诸大臣、将军次第发言,相率讨论,都力求把事情准备妥当,以免战事开启后徒增无益损失。
大本营的第一天,在紧张却不忙乱的气氛中飞快地消失不见。
同日,位于官街和西直门外大街上的民国党、亲民党、爱国党、民促党、民生党这几个以反对现政府政策而著名的党派总部遭到警察包围,民国党总裁谭嗣同被捕,一同被捕还有五十多名隶属上述五党派的两院议员,罪名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和叛国罪。
两日后,国会两院秘密表决政府提出的宣战案,众议院以二百五十一票赞成、八十三票反对、十八票弃权而通过,参议院以四十九票赞成、十六票反对、两票弃权而通过。
从法律上来说,战争已经爆发了。
注:本章中出现了一等青龙勋章,为读者方便查询起见,特列入帝国勋赏条例。更多原设资料和同人作品在幻想文学天地——nm.之精华区。
附录:帝国勋赏条例
壹 :总则
第一条:帝国军人著有战功或勋绩者,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依本条例行之。
第二条:帝国公民对国家有贡献或勋绩者,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依本条例行之。
第三条:帝国勋赏分为军职赏与文职赏
第四条:军职赏暂分为:
一 青龙勋章
二 白虎勋章
三 忠勇勋章
四 伤残奖章
五 优等服役奖章
六 朝鲜光复奖章
七 甲午海战奖章
第五条:文职赏暂分为:
一 麒麟勋章
二 玄武勋章
三 朱雀勋章
贰:军职勋赏等级及标准
第一条:青龙勋章,为星章,以盘旋之青龙为图记。分九等,以龙爪为九至一区分一至九等。
授予帝国军队之指挥官,授予标准为:统御有方,克敌制胜者。
一至三等为金质,龙眼镶钻石,授予将官级。
四至六等为银质,龙眼镶蓝宝石,授予校官级。
七至九等为铜质,龙眼镶红宝石,授予尉官级。
第二条:白虎勋章,为白虎扑击之像。分四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作战果敢,克敌制胜者。
一等为白金质,白虎加双翼,虎眼镶钻石。
二等为金质,虎眼镶蓝宝石。
三等为银质,虎眼镶红宝石。
四等为铜质,虎眼镶珊瑚石。
第三条:忠勇勋章,为星章,以白虎扑击为图记。分两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作战果敢,克敌制胜者。
一等为金质,刻字忠勇壹等。
二等为银质,刻字忠勇贰等。
第四条:伤残奖章,为圆章,以利剑交叉为图记。分两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 英勇奋战,光荣伤残。
一等为金质,授予三次伤残以上或阵亡之将士。
二等为银质,授予一次或两次伤残之将士。
第五条:优等服役奖章,为圆章,以长枪利剑交叉为图记。分三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服役考核良好者。
一等为金质,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国军人。
二等为银质,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国军人。
三等为铜质,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国军人。
第六条:朝日靖难奖章,为盾章,以青龙踏日为图记。不分等级。银质,龙眼镶水晶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参加朝鲜-日本战役作战之帝国军人。
第七条:甲午海战奖章,为盾章,以战舰巨炮为图记。不分等级。银质,巨炮口镶黑曜石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国军人。
第八条:非帝国军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,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
第九条: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,并附相应证书、赏金、封号等。
第十条: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国国防部审核。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。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国防部备案注册。
第十一条:金质青龙勋章及壹等白虎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,其他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委托受勋者主官授予。
第十二条:初授白虎勋章及忠勇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,且授予白虎勋章者须拥有两级别之忠勇勋章。
第十三条: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:青龙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;次之忠勇勋章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;再次,优等服役奖章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;
更次,伤残奖章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。
白虎勋章仅以绶带系於颈口处,且仅可佩一种等级之白虎勋章。
朝鲜光复奖章与甲午海战奖章佩於军服左臂上方。
第十四条:勋奖章之剥夺
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
壹:犯上作乱者
贰:经军事法庭判定为三级以上之重罪者
叁: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
肆:脱离帝国国籍者
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。
第十六条: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,不得继承、转赠、出借、抵押及出售,违者将处以重罚,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。
叁 :文职勋赏等级及标准
第一条:麒麟勋章,为星章,以麒麟与祥云为图记。分九等,以祥云九至一朵区分一至九等。
授予帝国公民,授予标准: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。政略类含国政、经济、法律、教育诸科。
一至三等为金质,麒麟口镶钻石。
四至六等为银质,麒麟口镶蓝宝石。
七至九等为铜质,麒麟口镶红宝石。
第二条:玄武勋章,为星章,以玄武与华表为图记。分三等。
授予帝国公民,授予标准: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。格致类含理、工、农、医诸科。
一等为金质,华表镶钻石。
二等为银质,华表镶蓝宝石。
三等为铜质,华表镶红宝石。
第三条:朱雀勋章,为朱雀展翅之像。分三等。
授予帝国公民,授予标准: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。人文类含国文、经史、哲理、艺术、竞技诸科。
一等为金质,羽饰镶钻石。
二等为银质,羽饰镶蓝宝石。
三等为铜质,羽饰镶红宝石。
第四条:非帝国公民 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。可经总理大臣明令授予相应之文职勋赏。
第五条:以上勋奖章由帝国总理府以明令授予,并附相应证书、赏金、封号等。
第六条: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部次官报请帝国总理府审核。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。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总理府备案注册。
第七条:金质麒麟勋章、金质玄武勋章、金质朱雀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,银质麒麟勋章、银质玄武勋章、银质朱雀勋章由帝国总理大臣授予,铜质麒麟勋章、铜质玄武勋章、铜质朱雀勋章由各部次官授予。
第八条:初授玄武勋章及朱雀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。
第九条: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
麒麟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,次之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。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。
第十条: 勋奖章之剥夺:
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
壹: 犯上作乱者
贰: 欺瞒作假者
叁: 文过饰非者
肆 :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
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。
第十一条: 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,不得继承、转赠、出借、抵押及出售,违者将处以重罚,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。
本条例自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(01/01/1895)起实施。
以对抗法俄之结盟,法国在陆上直接面对德意,在海上则又要与意奥周旋,此时要分身对付我国,则必定力不从心。英国虽称霸全球,但其本土且在欧洲,如今德国大造舰队,直接威胁英国本土,英国海军必然要首先应付德国舰队,却没有充足力量开赴远东专门对付我国。且英国与法俄间又各有嫌隙,英法在瓜分非洲问题上争执不下,英俄在伊朗等地各有主张,几乎酿成战事,就在此时,德国又来插手,英法自顾不暇,又怎能真正支援俄国对我作战。我国如今要的只是收复有《尼布楚条约》所定的被占国土,并非要与英法称霸世界,德国才是英法之最大敌人,徒费气力去帮助俄国取得在远东的霸权,对英法来说又有何好处?话虽如此,列强总爱趁火打劫,总归是不得不防,如今全国各地可战之兵多往中俄边境集结,惟西南之军不可东,西南军区所辖之地与英之印度、法之越南接壤,届时战事一启,英法恐怕要借机在边境上生些事,好占些便宜。如今上将聂士成驻守西南军区,须命他早做打算,届时妥善处置才是。”
众人皆言确是如此,于是拟了电文,派一侍从军官直接到隔壁去发给西南军区司令聂士成。
会议继续,诸大臣、将军次第发言,相率讨论,都力求把事情准备妥当,以免战事开启后徒增无益损失。
大本营的第一天,在紧张却不忙乱的气氛中飞快地消失不见。
同日,位于官街和西直门外大街上的民国党、亲民党、爱国党、民促党、民生党这几个以反对现政府政策而著名的党派总部遭到警察包围,民国党总裁谭嗣同被捕,一同被捕还有五十多名隶属上述五党派的两院议员,罪名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和叛国罪。
两日后,国会两院秘密表决政府提出的宣战案,众议院以二百五十一票赞成、八十三票反对、十八票弃权而通过,参议院以四十九票赞成、十六票反对、两票弃权而通过。
从法律上来说,战争已经爆发了。
注:本章中出现了一等青龙勋章,为读者方便查询起见,特列入帝国勋赏条例。更多原设资料和同人作品在幻想文学天地——nm.之精华区。
附录:帝国勋赏条例
壹 :总则
第一条:帝国军人著有战功或勋绩者,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依本条例行之。
第二条:帝国公民对国家有贡献或勋绩者,其勋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依本条例行之。
第三条:帝国勋赏分为军职赏与文职赏
第四条:军职赏暂分为:
一 青龙勋章
二 白虎勋章
三 忠勇勋章
四 伤残奖章
五 优等服役奖章
六 朝鲜光复奖章
七 甲午海战奖章
第五条:文职赏暂分为:
一 麒麟勋章
二 玄武勋章
三 朱雀勋章
贰:军职勋赏等级及标准
第一条:青龙勋章,为星章,以盘旋之青龙为图记。分九等,以龙爪为九至一区分一至九等。
授予帝国军队之指挥官,授予标准为:统御有方,克敌制胜者。
一至三等为金质,龙眼镶钻石,授予将官级。
四至六等为银质,龙眼镶蓝宝石,授予校官级。
七至九等为铜质,龙眼镶红宝石,授予尉官级。
第二条:白虎勋章,为白虎扑击之像。分四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作战果敢,克敌制胜者。
一等为白金质,白虎加双翼,虎眼镶钻石。
二等为金质,虎眼镶蓝宝石。
三等为银质,虎眼镶红宝石。
四等为铜质,虎眼镶珊瑚石。
第三条:忠勇勋章,为星章,以白虎扑击为图记。分两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作战果敢,克敌制胜者。
一等为金质,刻字忠勇壹等。
二等为银质,刻字忠勇贰等。
第四条:伤残奖章,为圆章,以利剑交叉为图记。分两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 英勇奋战,光荣伤残。
一等为金质,授予三次伤残以上或阵亡之将士。
二等为银质,授予一次或两次伤残之将士。
第五条:优等服役奖章,为圆章,以长枪利剑交叉为图记。分三等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服役考核良好者。
一等为金质,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国军人。
二等为银质,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国军人。
三等为铜质,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国军人。
第六条:朝日靖难奖章,为盾章,以青龙踏日为图记。不分等级。银质,龙眼镶水晶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参加朝鲜-日本战役作战之帝国军人。
第七条:甲午海战奖章,为盾章,以战舰巨炮为图记。不分等级。银质,巨炮口镶黑曜石。
授予帝国军人,授予标准为:参加甲午海战作战之帝国军人。
第八条:非帝国军人对于战事建有勋绩者,授予忠勇勋章或铜质青龙勋章
第九条:以上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以明令授予,并附相应证书、赏金、封号等。
第十条: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级主管报请帝国国防部审核。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。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国防部备案注册。
第十一条:金质青龙勋章及壹等白虎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,其他勋奖章由帝国国防部委托受勋者主官授予。
第十二条:初授白虎勋章及忠勇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,且授予白虎勋章者须拥有两级别之忠勇勋章。
第十三条: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:青龙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;次之忠勇勋章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;再次,优等服役奖章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;
更次,伤残奖章,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。
白虎勋章仅以绶带系於颈口处,且仅可佩一种等级之白虎勋章。
朝鲜光复奖章与甲午海战奖章佩於军服左臂上方。
第十四条:勋奖章之剥夺
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
壹:犯上作乱者
贰:经军事法庭判定为三级以上之重罪者
叁: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
肆:脱离帝国国籍者
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。
第十六条: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,不得继承、转赠、出借、抵押及出售,违者将处以重罚,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。
叁 :文职勋赏等级及标准
第一条:麒麟勋章,为星章,以麒麟与祥云为图记。分九等,以祥云九至一朵区分一至九等。
授予帝国公民,授予标准: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。政略类含国政、经济、法律、教育诸科。
一至三等为金质,麒麟口镶钻石。
四至六等为银质,麒麟口镶蓝宝石。
七至九等为铜质,麒麟口镶红宝石。
第二条:玄武勋章,为星章,以玄武与华表为图记。分三等。
授予帝国公民,授予标准: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。格致类含理、工、农、医诸科。
一等为金质,华表镶钻石。
二等为银质,华表镶蓝宝石。
三等为铜质,华表镶红宝石。
第三条:朱雀勋章,为朱雀展翅之像。分三等。
授予帝国公民,授予标准: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。人文类含国文、经史、哲理、艺术、竞技诸科。
一等为金质,羽饰镶钻石。
二等为银质,羽饰镶蓝宝石。
三等为铜质,羽饰镶红宝石。
第四条:非帝国公民 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。可经总理大臣明令授予相应之文职勋赏。
第五条:以上勋奖章由帝国总理府以明令授予,并附相应证书、赏金、封号等。
第六条: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部次官报请帝国总理府审核。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。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总理府备案注册。
第七条:金质麒麟勋章、金质玄武勋章、金质朱雀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,银质麒麟勋章、银质玄武勋章、银质朱雀勋章由帝国总理大臣授予,铜质麒麟勋章、铜质玄武勋章、铜质朱雀勋章由各部次官授予。
第八条:初授玄武勋章及朱雀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。
第九条: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
麒麟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,次之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。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。
第十条: 勋奖章之剥夺:
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
壹: 犯上作乱者
贰: 欺瞒作假者
叁: 文过饰非者
肆 :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
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。
第十一条: 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,不得继承、转赠、出借、抵押及出售,违者将处以重罚,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。
本条例自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(01/01/1895)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