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凿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处以三年有期徒刑。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,以及从未有过刑事记录,和平常的社会行为端正,缓期两年执行……”
张岚岚平静地站在被告席上,聆听着法官的宣判。
杀了陈澜之后,她就去警察局自首了。杀人偿命,可如今只判了她三年有期徒刑,她已经很知足了,并没有别的想法。但她一点都不后悔的报复行为,如果时光能够倒流,重来一次的话,她仍旧会选择亲手了结这段恩怨,只是,或许不会再使用杀人这种极端的方法了吧……
那个的结局,后来她也听说了,据说是疯了。想来也是,在目睹了那样冷酷可怕的杀人现场之后,连她这个施暴者都曾呕吐发烧,在医院住了一个星期才痊愈,何况是全无心理准备的人?只是她同样并不对那抱以同情心,在打算做第三者横刀夺爱的那一刻起,她就应该有了会被报复这样的觉悟。做了事情就该受到惩罚,而疯了就是那个应得的报应!
很快,法官宣判完毕,张岚岚被庭警带了下去,办好了一切手续之后,重新获得自由的她便缓缓走出了临时看守所。
在室外强烈的阳光下,她忍不住眯起了眼睛。这半年来她的心情都处于灰暗之中,而且杀人犯也被严格看守着,她并没有太多机会看到外面的阳光,所以才在出来的那一霎那有了些微的不适。不过一切都会的,不论是怎样的过往,她坚信,没有迈不的坎儿。就算一切都回到了原点,她必须从头来过,但只要活着就会有希望,不是么?
她深深吸了口气,坚定地迈出了步伐。
这时,一辆黑色的uv飞快地开了,在跟她擦身而过的那一霎那,只听“砰”的一声,她突然觉得心口一凉,下意识地低头一看,却看见胸口正中的位置,一个血眼渐渐扩大,汩汩而出的鲜血很快便浸湿了她的衣衫。随即,她的身体一软,倒卧在了地上。
在她失去意识之前,最后冒出的一个念头竟然是——
这就是中枪么?为一点都不痛呢?
两天后。
躺在重症监护室的张岚岚依靠着氧气罩艰难呼吸着,然而即便还有着呼吸,她却有一种奇怪的感觉,她已经不行了!
就在刚才,负责侦办这个案子的郭警官告诉她,开枪的人是那的家人花钱请来的职业杀手,因为她逼疯了那个,所以他们也不想让她好过!
那种荒谬的感觉再次浮上了她的心头。所谓天理昭彰、报应不爽,因为她之前种下的因,导致了现在的果,因果报应、天道循环,就是这样的吧?无不少字
在这一刻,她终于心中有所了悟,然后,嘴角含着微笑,她的头轻轻侧到一旁,仿佛睡着了一般。
“嘀——”监护仪上的心电图变为了一条直线,一旁早已有所准备的医生们围拢上来,仔细检查了一番她的生命体征之后,向着郭警官摇了摇头。
这么重的伤,能够拖到现在已经很不容易了,即使继续活下去也是痛苦,早走倒不失为一种幸福。而此时,在张岚岚的床边,没有一个亲人,只有医生、护士和警察,带着深深的遗憾,她终是没能找到属于的幸福,孤零零走完了这一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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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写这一章,渺渺查了些资料,在此与大家共享,也免得有说渺渺忽悠人!
先说说故意杀人罪。故意杀人,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,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,必须从重从快严惩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那叫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呢?
犯故意杀人罪,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。根据司法实践,主要包括:
(1)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;
(2)义愤杀人,即被害人恶贯满盈,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,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实施这种行为;
(3)激情杀人,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,但在被害人的刺激、**下而失去理智,失控而将他人杀死,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其一,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;其二,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,一时失去理智,丧失或减弱了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;其三,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。
(4)受嘱托杀人,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、自愿而帮助其自杀;
(5)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;
(6)生母溺婴,即出于无力抚养、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。(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,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,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,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。)
根据本文的设定,张岚岚犯罪属于第三种,因此渺渺认为可以引用第三种的定义来量刑。当然,渺渺不是法官,也没有任何法律专业知识,纯属推测而已,希望学法律的们不要较真,当小说看看就好了!
下面再来说说缓刑。缓刑称暂缓量刑,也称为缓量刑,是指对触犯刑律,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、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,先行宣告定罪,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。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,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,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。
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(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,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,应附加吸收原则,使缓刑不再执行)、拘役、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,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、累犯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,不适用缓刑。
以上说明,仅供参考,若有不同意见,敬请保留!本文毕竟是小说而不是纪实文学,太过较真于、他人都无益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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凿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处以三年有期徒刑。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,以及从未有过刑事记录,和平常的社会行为端正,缓期两年执行……”
张岚岚平静地站在被告席上,聆听着法官的宣判。
杀了陈澜之后,她就去警察局自首了。杀人偿命,可如今只判了她三年有期徒刑,她已经很知足了,并没有别的想法。但她一点都不后悔的报复行为,如果时光能够倒流,重来一次的话,她仍旧会选择亲手了结这段恩怨,只是,或许不会再使用杀人这种极端的方法了吧……
那个的结局,后来她也听说了,据说是疯了。想来也是,在目睹了那样冷酷可怕的杀人现场之后,连她这个施暴者都曾呕吐发烧,在医院住了一个星期才痊愈,何况是全无心理准备的人?只是她同样并不对那抱以同情心,在打算做第三者横刀夺爱的那一刻起,她就应该有了会被报复这样的觉悟。做了事情就该受到惩罚,而疯了就是那个应得的报应!
很快,法官宣判完毕,张岚岚被庭警带了下去,办好了一切手续之后,重新获得自由的她便缓缓走出了临时看守所。
在室外强烈的阳光下,她忍不住眯起了眼睛。这半年来她的心情都处于灰暗之中,而且杀人犯也被严格看守着,她并没有太多机会看到外面的阳光,所以才在出来的那一霎那有了些微的不适。不过一切都会的,不论是怎样的过往,她坚信,没有迈不的坎儿。就算一切都回到了原点,她必须从头来过,但只要活着就会有希望,不是么?
她深深吸了口气,坚定地迈出了步伐。
这时,一辆黑色的uv飞快地开了,在跟她擦身而过的那一霎那,只听“砰”的一声,她突然觉得心口一凉,下意识地低头一看,却看见胸口正中的位置,一个血眼渐渐扩大,汩汩而出的鲜血很快便浸湿了她的衣衫。随即,她的身体一软,倒卧在了地上。
在她失去意识之前,最后冒出的一个念头竟然是——
这就是中枪么?为一点都不痛呢?
两天后。
躺在重症监护室的张岚岚依靠着氧气罩艰难呼吸着,然而即便还有着呼吸,她却有一种奇怪的感觉,她已经不行了!
就在刚才,负责侦办这个案子的郭警官告诉她,开枪的人是那的家人花钱请来的职业杀手,因为她逼疯了那个,所以他们也不想让她好过!
那种荒谬的感觉再次浮上了她的心头。所谓天理昭彰、报应不爽,因为她之前种下的因,导致了现在的果,因果报应、天道循环,就是这样的吧?无不少字
在这一刻,她终于心中有所了悟,然后,嘴角含着微笑,她的头轻轻侧到一旁,仿佛睡着了一般。
“嘀——”监护仪上的心电图变为了一条直线,一旁早已有所准备的医生们围拢上来,仔细检查了一番她的生命体征之后,向着郭警官摇了摇头。
这么重的伤,能够拖到现在已经很不容易了,即使继续活下去也是痛苦,早走倒不失为一种幸福。而此时,在张岚岚的床边,没有一个亲人,只有医生、护士和警察,带着深深的遗憾,她终是没能找到属于的幸福,孤零零走完了这一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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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说说故意杀人罪。故意杀人,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,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,必须从重从快严惩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那叫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呢?
犯故意杀人罪,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。根据司法实践,主要包括:
(1)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;
(2)义愤杀人,即被害人恶贯满盈,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,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实施这种行为;
(3)激情杀人,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,但在被害人的刺激、**下而失去理智,失控而将他人杀死,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其一,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;其二,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,一时失去理智,丧失或减弱了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;其三,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。
(4)受嘱托杀人,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、自愿而帮助其自杀;
(5)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;
(6)生母溺婴,即出于无力抚养、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。(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,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,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,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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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再来说说缓刑。缓刑称暂缓量刑,也称为缓量刑,是指对触犯刑律,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、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,先行宣告定罪,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。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,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,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。
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(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,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,应附加吸收原则,使缓刑不再执行)、拘役、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,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、累犯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,不适用缓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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