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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为“知识产权大律师”,对比秦忖的哑炮,老丁却是一战成名,在他的律师生涯中写下了辉煌的一笔。
那天,有个作者找到律所,说自己的著作被人抄袭,他准备提告。
律所每天都安排一个业务主任主持接待,那天是薛霏值班。
薛霏斟酌良久,秦忖哑炮事件已经对律所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,无论是从法院也好,还是从涉事当事人口中也好,均传出了质疑之声,尤其是当事人,颇有微辞。因此,本案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再交秦忖办理了。
薛霏也早有听闻,据说老丁也擅长知识产权类案件,故此,薛霏便安排老丁负责具体承办,自己又不放心,便全程跟进。
老丁接手后,首先对薛霏主任表达了感激之情,措辞之热烈,快把薛霏惊着了。
薛霏以前没跟老丁有过什么近距离接触,因此对他的风格并不是很了解,以薛霏的性格,当下虽然有点接受不了,倒也不至于尴尬,只是笑道:“这些拜年话,能不能等到过年的时候再说啊?”
老丁碰了个软钉子,只好重打旗鼓另开张,便给薛霏主任讲起自己对案情的理解与分析。
薛霏听老丁所述,倒是逻辑清晰,有板有眼,不由得对老丁刮目相看起来。
老丁察言观色,见薛霏主任面色越来越和悦,瞬间便把握了薛霏的小心思。
老丁心想,原来薛主任吃这套哇。
可不,老丁果真猜对了,无端拍马,是薛霏最反感的了;可是薛霏最敬有水平的人。
老丁便知,以后该怎么跟薛主任讲话了,那就是,死命炫才华呗。
案件开庭时,老丁主动叫上一帮子实习人员去旁听。
老丁的自信也不是没有道理的,他老丁可不是第二个秦忖。
著作权侵权案开庭了。
老丁做为原告代理人陈述道:“原告历时近二十年的时间,独立创作完成了该书。该书出版后,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。原告对其创作完成的书籍依法享有著作权。第一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,已构成剽窃他人作品,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第二被告,也就是出版社,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复制、发行含有剽窃他人作品内容的书籍,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,对此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,并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
二被告均聘请了律师。
第一被告的代理律师有不同意见,他认为:“涉讼作品明确写明是编,而不是著,因此认定剽窃的事实并不成立,应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标明出处,且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。”
第二被告出版社的代理律师认为,侵权书籍应认定为汇编作品,并且出版社对出版发行涉讼作品没有存在侵权故意。
老丁当即予以反驳,只听老丁铿锵有力地说道:“第一被告严重混淆视听,玩弄文字游戏,无论第一被告所承认的编也好,还是大众通常认为的著也好,说的都是同一码事,再怎么狡辩都改变不了第一被告剽窃他人作品的事实和本质。而第二被告出版社,主张侵权书籍应认定为汇编作品,显然是为了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根据本案事实,可以认定出版社严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,策划和组织撰写本案侵权书籍。出版社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,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关于侵权与否,法庭的调查到此为止,然后法官便询问原告律师,关于原告索要的赔偿数额55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。
老丁便提出:“我们主张的损失... -->>
同为“知识产权大律师”,对比秦忖的哑炮,老丁却是一战成名,在他的律师生涯中写下了辉煌的一笔。
那天,有个作者找到律所,说自己的著作被人抄袭,他准备提告。
律所每天都安排一个业务主任主持接待,那天是薛霏值班。
薛霏斟酌良久,秦忖哑炮事件已经对律所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,无论是从法院也好,还是从涉事当事人口中也好,均传出了质疑之声,尤其是当事人,颇有微辞。因此,本案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再交秦忖办理了。
薛霏也早有听闻,据说老丁也擅长知识产权类案件,故此,薛霏便安排老丁负责具体承办,自己又不放心,便全程跟进。
老丁接手后,首先对薛霏主任表达了感激之情,措辞之热烈,快把薛霏惊着了。
薛霏以前没跟老丁有过什么近距离接触,因此对他的风格并不是很了解,以薛霏的性格,当下虽然有点接受不了,倒也不至于尴尬,只是笑道:“这些拜年话,能不能等到过年的时候再说啊?”
老丁碰了个软钉子,只好重打旗鼓另开张,便给薛霏主任讲起自己对案情的理解与分析。
薛霏听老丁所述,倒是逻辑清晰,有板有眼,不由得对老丁刮目相看起来。
老丁察言观色,见薛霏主任面色越来越和悦,瞬间便把握了薛霏的小心思。
老丁心想,原来薛主任吃这套哇。
可不,老丁果真猜对了,无端拍马,是薛霏最反感的了;可是薛霏最敬有水平的人。
老丁便知,以后该怎么跟薛主任讲话了,那就是,死命炫才华呗。
案件开庭时,老丁主动叫上一帮子实习人员去旁听。
老丁的自信也不是没有道理的,他老丁可不是第二个秦忖。
著作权侵权案开庭了。
老丁做为原告代理人陈述道:“原告历时近二十年的时间,独立创作完成了该书。该书出版后,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。原告对其创作完成的书籍依法享有著作权。第一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,已构成剽窃他人作品,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第二被告,也就是出版社,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复制、发行含有剽窃他人作品内容的书籍,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,对此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,并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
二被告均聘请了律师。
第一被告的代理律师有不同意见,他认为:“涉讼作品明确写明是编,而不是著,因此认定剽窃的事实并不成立,应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标明出处,且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。”
第二被告出版社的代理律师认为,侵权书籍应认定为汇编作品,并且出版社对出版发行涉讼作品没有存在侵权故意。
老丁当即予以反驳,只听老丁铿锵有力地说道:“第一被告严重混淆视听,玩弄文字游戏,无论第一被告所承认的编也好,还是大众通常认为的著也好,说的都是同一码事,再怎么狡辩都改变不了第一被告剽窃他人作品的事实和本质。而第二被告出版社,主张侵权书籍应认定为汇编作品,显然是为了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根据本案事实,可以认定出版社严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,策划和组织撰写本案侵权书籍。出版社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,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关于侵权与否,法庭的调查到此为止,然后法官便询问原告律师,关于原告索要的赔偿数额55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。
老丁便提出:“我们主张的损失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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